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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效便捷低成本 抵押变现破难题|铁东法院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
  发布时间:2022-12-14 08:52:16 打印 字号: | |

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适应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化的工作实际,在市中院统一部署下,铁东法院持续推进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等非诉程序的适用,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王某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0余万元,期限120个月,用于购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的一处房屋,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在房屋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依约放款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进行还款,该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拍卖、变卖抵押房产。

本院受理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异议,该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银行对所得价款在欠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理:近年来,我院金融类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金融诉讼风险也不断增大。常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传唤当事人、开庭、做出判决到进入执行程序,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诉讼周期长,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实现债权。上述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仅需要十几天的时间,大大缩短了金融机构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的时间,也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及保障金融行业实现债权提供了一条捷径。

小贴士: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规定。

 


 
责任编辑:铁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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