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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0-02-21 09:28:4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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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财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省直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决算等信息,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坚持预算信息公开阳光、透明原则。确保我院预算信息在阳光运行,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法院系统内部监督。
第三条  坚持预算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原则。我院预算信息公开以辽宁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为依据,确保我院预算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我院公开预算批复的所有报表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我院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我院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还需要对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我院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网站和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参考省财政厅制作预算公开参考文本,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将部门预算公开文件及时上传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我院网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在预算公开后,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负责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案件及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
 二、机构设置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主管全区审判工作。院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处、调研室、审管办、技术室、法警队、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监庭、行政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等15个庭室 。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142.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631.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85.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325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4142.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622.1万元;
2.项目支出2520万元。
在支出预算2520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减少653.9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压减行政运行经费。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95.3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其中,项目金额尚不确定,如需进行政府采购,我院保证做到应采尽采。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6万元,比2019年减少14万元,下降2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2019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12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54万元,比2019年减少2万元,下降3.57%,主要原因是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2020年辽宁省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9年 2020年
合计 70 56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2 2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68 54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12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56 54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0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事业发展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1.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2.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鞍山铁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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