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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记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闫文东
  发布时间:2013-03-16 22:09:21 打印 字号: | |
  闫文东,1973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东北大学,学士学位。200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2月,通过辽宁省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到铁东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主要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工作以来,先后获得鞍山市法院系统刑事办案能手,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三等功,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作为法官,闫文东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以及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透过表象洞察本质,从政治高度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在履行审判职能中,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确保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工作中不急功近利,不搞形式主义,重实际、出实招、说实话、重实干、求实效,高标准地办好案件。不断学习,注重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各种诱惑面前做到警钟长鸣,把握住自己。对党负责,对审判事业负责,对个人前途负责,对家庭负责,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自律,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2009年至今,闫文东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58件,处理1600余名罪犯,全部案件无错案,有利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善于总结归纳 高质量办好每一件刑事案件

闫文东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得出自己的方法,再运用到办案中去,周而复始,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理论。即刑事审判工作一定要做到:快、细、公、精、情、廉。

“快”:是指在办案的每个环节上都要快。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四十五天。在审限内要完成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告知相关权利,预定法庭,向公诉人、辩护人等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判,合议庭评议,制作审理报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制作判决书,开庭宣判,判后答疑等多个步骤。按照闫文东2010年办案133件来计算,平均每个案件只有1.9个工作日。试想,如果不是分秒必争,能够及时完成所有步骤吗?白驹过隙,时不我待,只有抓紧每一分钟,快办案,科学办案,才能合格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辉使命。

“细”:是指认真对待每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细节决定成败。每个刑事案件对于法官是日常工作,但对于当事人是生命攸关的大事,案件结果决定一个人是正常公民还是罪犯。一名合格地刑事法官,首先要认真阅卷。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其次要驾驭庭审,明确审理主线,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使每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都能够及时得到充分地展开,为法庭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再次要写好判决书。摆事实,讲道理,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阐述有关的事理和法理,充分论证查证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总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认真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成为一名好法官。

“公”:是指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依法审判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切审判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防止个人的恣意和擅断,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切实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反对个人意志代替法律意志,既不能搞“法外施恩”,也不能搞“法外施刑”;切实贯彻“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依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裁量刑罚,防止畸轻畸重;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任何案件,都要重事实、重证据,按法定程序审判,按法律规定处罚。要通过严格依法审判,努力实现“三个公正”:一是实现定罪的公正。二是实现量刑的公正。三是实现程序的公正。

2011年,闫文东审理一起既涉嫌单位犯罪,又涉嫌个人犯罪的案件时,一个被告人的家属怒气冲冲地找来说:“闫法官,我一看你就不能公平审判。”闫文东问她:“为什么?”她说:“开庭时,你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坐着,却让被告人站着,你一定是偏袒被告单位,将责任推到个人身上。”闫文东听后恍然大悟,连忙找出法条,向她解释。她看过法律规定后才消除了误解。从此之后,闫文东再审理单位犯罪的案件时,一定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在审判台前左侧坐下。经过这样解释之后,再没有发生类似的纠纷。

“精”:是指审判业务一定要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闫文东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逐渐养成了缜密的思维习惯,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每次案件研讨或汇报,闫文东都能迅速切中要害,详细剖析,说出自己的观点。

2010年,闫文东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是犯罪中止。接受案件后,闫文东详细地阅读卷宗,发现王某的三次笔录相互矛盾,只在最后一次笔录中辩称自动放弃犯罪。作为承办人,闫文东排除外界种种干扰,认真分析全案证据、研究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被告人王某由于遇见巡逻的公安人员,而无法实施犯罪行为,被迫中止,是犯罪未遂。最后,合议庭以犯罪未遂,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看到逐层论述,详细说理的判决书,当场表示息诉服判,不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对判决书中纠正指控情节的理由心服口服,不提起抗诉。

“情”:是指对待人民群众要有真情。我认真学习最高法院制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最高院的精神贯彻到办案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完善和发展,也是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011年初,闫文东审理被告人吴某猥亵儿童一案时,发现吴某的父母都是一级盲人。通常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群众反映强烈,应该严厉打击,不适用缓刑。但是,本案的被告人吴某刚满19周岁,属在校学生。出于无知和好奇,产生犯罪心理,对同性的小男孩(11周岁)进行猥亵,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小男孩及其父母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吴某判处实刑,势必终止吴某的学业,令吴某的父母无人照顾,增加社会的负担。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闫文东与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研究、反复讨论,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廉”:是指廉洁自律,清白做人。作为一名法官,手中有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利用这种权力,只要不讲良心,不讲道德,留一半清醒留一半醉,也许能够过上锦衣美食的生活。然而闫文东不这样做,因为他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为人民服务。公正办案,廉洁是根本。在工作中,闫文东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对法院干警“五个严禁”省高院的“六个不准”,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他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多年来,类似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但他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己胸前的天平”。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未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勇做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在政治上,闫文东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闫文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闫文东在搞刑事审判的四年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案件,并耐心细致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90%以上,且全部能够自行和解,主动赔付。不仅每年的办案数量在庭里名列前茅,而且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力打击犯罪、积极服务群众,为保障铁东地区乃至全市的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2011年,闫文东审理了两起诈骗案件,均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诈骗,两起案件中共涉及被害人72人,大部分为老年群体,犯罪嫌疑人用赠送礼品、免费检查身体、退还购物款等方式,利用老年人易贪小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万余元。这类案件由于涉及人员较多、社会影响很大,如果处理不当将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甚至易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更好的处理返还赃款的环节就成为了重中之重。为减少百姓损失,保护消费者财产,尽快使受骗群众拿到被骗款,闫文东以最快的时间审结了案件,并克服了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年龄较高等困难,向院领导请示之后,召开了一次返还赃款大会。返款现场秩序井然,受害群众拿回自己的钱款之后都对法官表示感激之情。一位姓张的大爷一边流泪一边紧握着法官的双手说:“原来以为这些钱已经打了水漂,感谢法官、感谢党给我主持了公道。”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精神是正义,法官的灵魂是公正,只有一身凛然正气的法官,才能不唯权、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钱,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使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闫文东就是这样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严格执法、审慎细致、廉洁勤政,一身浩然正气办“铁”案,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责任编辑:研究室 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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