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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犯”做了些什么
作者:姜瀛  发布时间:2012-05-09 11:31:38 打印 字号: | |
  曾热播的电视剧《悬崖》,讲述了哈尔滨“伪满洲国”时期长达14年的抗战历史,剧中一对假夫妻卧底特工与敌人斗智斗勇,可谓是抗日战争最终胜利的幕后英雄。《悬崖》持续蝉联全国收视总份额第一,该剧的魅力在哪里?除险象环生的故事情节、演员的精彩表演外,笔者认为,更主要的是故事发生的历史背景都是真实的。该剧以男主人公周乙在火车上抓获了一名“思想犯”拉开序幕,“思想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下的概念——在剧中被多次提及。

  “思想犯”,顾名思义,它是指仅在思想上出现的犯罪意图。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描述了这样的案例,“马尔西亚斯梦见他割断了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据此梦将马尔西亚斯处死。其理由是,如果他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在西方资本主义刑法出现以前,“思想犯”可以成为刑罚的对象。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防止封建社会的专横擅断,确定了“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的原则,单纯的犯罪思想不能改变客观事物的性质和现状,它不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任何损失或威胁,仅仅有犯罪思想就成立犯罪,这是犯罪扩大化的表现,“思想犯”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

  电视剧《悬崖》中出现的“思想犯”,是伪满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该剧中的“思想犯”并没有如“马尔西亚斯梦见割断了国王的喉咙”,也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理论上的“思想犯”,而是日伪政权出于镇压反满抗日和掠夺无偿劳动力的非法目的予以施加的罪行。伪满时期的“思想犯”究竟做了些什么?具有什么样的行为特征?

  “思想犯”在伪满洲国成立之初就已出现,一直延续到日本无条件投降,在时间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的“思想犯”是日伪当局出于思想镇压目的、针对反满抗日的爱国者所施加的罪名,最主要的前期“思想犯”是科研人员、学校教员、学生等知识分子,以及具有反满抗日意向的爱国者。关东军宪兵队或者是日伪军,往往是依据上述爱国人员说的一句话语、写的一封信件、留的一个字条、看的一本书籍、甚至是做出的一个面部表情等行为,就可能确定行为人构成“思想犯”,将他们列为“思想犯”已达到思想镇压的目的,其定罪和量刑的过程不需要有任何法律依据,更不需要有确定的违法行为。

  后期的“思想犯”以日伪政权颁布于1943年9月18日《思想矫正法》为标志。该法是在日本帝国主义即将战败背景下出台的,其根本目的已不是对革命者和爱国人士的思想进行统治和镇压,而是以“预防拘禁”为借口,强迫“思想犯”从事繁重劳役,最主要的劳役形式就是强迫“思想犯”开采矿山,以实现日本帝国疯狂开发和掠夺我国东北地区矿产资源的目的。

  根据这样的反动法令,日伪政权可以用“有犯罪可能”为借口,随心所欲地抓任何人,充当无偿的劳动力。《思想矫正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所提的思想矫正是指预防及保护监察而言”。矫正是可以预防犯罪的,以保持治安为目的,同时任何人都可能会被戴上“思想犯”的帽子,不论他们做了什么,也不论他们有没有行为。所谓的“预防拘禁”是指被抓进矫正辅导院内,剥夺人身自由,防止“过激思想之传播”,同时强制劳动;所谓“保护监察”,形式上不实行监禁,但对其居住、交友、通信都加以严格限制,并强制参加劳役,一般保护监察期限为2年,特别有必要继续时可更改之。后期的“思想犯”,他们本身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只要认定他们“有可能”犯罪者,以“预防犯罪”为借口、采取“预防拘禁”和“保护监禁”,就是对行为人还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认为”其“有可能”犯罪,就将其拘禁或监禁,进而强迫“思想犯”以劳动的形式进行教育和改造。

  事实上,日本侵略者的铁蹄自踏上中国这块土地上起,就已经毫无顾忌地任意捕人杀人,而这两项反动法令的公布,对这一法西斯行径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根据。无需有犯罪行为的“思想犯”,这个“决战下的行刑及保安拘置制度”,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它既对中国人民实施了法西斯高压统治,又获得了掠夺我国物资资源所急需的无偿劳动力。《思想矫正法》,这部伪满时期的“伪法律”,无论是在立法形式上,还是从法律的实质意义而言,均不具备法律的本质属性,但其客观存在的事实却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进行侵略和经济掠夺最好的证据。

  (作者:姜瀛,1984年3月出生,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铁东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本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4月27日文化专版)
责任编辑:姜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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