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纠纷数量增加,范围扩大,调处难度加大,医患矛盾非常激烈,甚至有部分患者及其家属长期上访,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秩序。为了妥善化解医疗纠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与鞍山市医学会认真调研和磋商,积极探索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联合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整合医学专家、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代表及保险公司代表等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这一举措在鞍山市尚数首次。
以往处理医疗纠纷,一般有三条途径:一种是“私了”,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官了”,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官司了”,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前两种处理中,医患双方往往难以形成一致性的意见,如果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单位会找本单位的一些专家协商会诊,对纠纷有一个判断,但如果判断自己不存在过错,很多患者不会相信,很难达成和解。而申请行政调解,所有的医疗单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患者往往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是一家,不会替患者说话,导致行政调解最终不能成功。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为诉讼有严格的程序,医患双方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的患者还会认为相关证据是医院出具的,难保公正性,造成部分案件矛盾激化,成了“慢性病”。
为了应对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社会环境,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深入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行动宗旨,不等不靠,积极与鞍山市医学会调研探索,创建了鞍山市首家具有第三方独立性质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在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途径基础上有所突破,制定了《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章程》,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中立公信、资源整合、部门联动、优势互补,从而建立快捷、便民、高效的调处机制,逐渐形成“部门协调、上下联动、运转有序、处理及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逐步将调解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推上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的轨道。
根据《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章程》的规定,铁东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自愿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工作和调解工作;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工作人员及法官参加调解会议;鞍山市医学会负责协调并通知医患双方、医学专家及医学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会议;保险公司代表由医疗机构通知。医患纠纷调处成功后,由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可以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出速裁申请,铁东区人民法院按照速裁程序制作民事调解书;医患纠纷调处不成功的,医患双方可以请求调处中心提供解决纠纷的建议,调处中心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提供司法或者行政方面的建议,医患双方均有权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司法途径和行政处理途径。